离婚时,租赁门面的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双方,无需分割,但因租赁产生的相关权益和债务需依法处理。
1.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租赁门面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分割时一般遵循均等分配原则,同时会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情况进行调整。
2.婚前租赁门面,婚后继续经营的,经营收益中属于婚后产生的部分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在离婚时分割。
3.婚姻期间一方单独经营租赁门面且另一方未参与的,法院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比如资金投入、时间精力付出等因素,判断经营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方式。
4.因租赁门面产生未偿还债务的,需区分该债务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用于个人经营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为个人债务,由一方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1)租赁门面的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双方时,离婚时不涉及该门面所有权的分割,但因租赁门面产生的相关权益需依法划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租赁门面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分割时一般遵循均等原则,同时法院会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3)一方婚前租赁门面,婚后继续经营的,经营收益中婚后产生的部分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该部分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经营租赁门面且另一方未参与的,法院会综合经营投入、时间精力付出、收益贡献等实际情况,判断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具体分割方式。
(5)因租赁门面产生的未偿还债务,需根据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等因素,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后再进行处理。
提醒:
离婚时涉及租赁门面相关权益分割,需准备经营收益明细、债务凭证等材料,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权益归属及分割方案。
(一)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租赁门面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同时法院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婚前一方租赁门面,婚后继续经营的,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该部分收益。
(三)婚姻期间一方单独经营租赁门面且另一方未参与的,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判断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比如是否利用夫妻共同资源、另一方是否承担家庭义务支持经营等因素确定分割方式。
(四)因租赁门面产生的未偿还债务,若用于共同经营或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仅用于一方个人经营且未用于家庭,属于个人债务,由经营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租赁的门面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双方时,不涉及门面本身的分割,但租赁该门面产生的权益可依法划分。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门面的,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配,同时法院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租赁门面婚后继续经营的,婚后部分收益通常为共同财产,可在离婚时分割。
婚内一方单独经营门面且另一方未参与的,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判断收益是否属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
租赁门面产生的未偿还债务,需认定为共同或个人债务,并在离婚时相应处理。
结论:
租赁的门面所有权不属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分割,但因租赁产生的经营收益及相关债务需依法划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部分收益应依法分割,一般均等分配,同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一方婚前租赁门面婚后继续经营,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若婚内一方单独经营门面且另一方未参与,法院会综合经营投入、时间精力等实际情况,判断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此外,因租赁门面产生的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则为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为个人经营所用且未用于家庭,则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若对收益或债务的认定及分割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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