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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被打成重伤
你好,和你是什么关系?你们是哪一方?
你好,有什么需要咨询的
打架被打成重伤,打人者已涉嫌犯罪。应尽快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向警方报案,让其介入处理。之后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若双方能就赔偿达成和解,对打人者量刑可能有影响。总之,要及时维权,争取合理赔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客观上采用何种手段,都只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另行定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刑法》17条规定)几点说明: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是的罪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要求达到的结果。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2年时最高和检察院出的司法解释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3、罪还包括了以前的“奸淫罪”,同样是2002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4、“无限防卫”和通常说的“八大重罪”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没有绑架,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专业解答一般来说,致人重伤很难申请取保候审,因为这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但要是出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嫌疑人是孕妇、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案情清晰、证据确凿、嫌疑人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
专业解答未成年人打架致人重伤的法律责任,会考虑年龄和犯罪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要接受审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合理的开支。
专业解答未成年人斗殴导致他人重伤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年龄等因素。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和教育。同时,未成年人还需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专业解答当事人因涉嫌斗殴致人重伤取保候审后,仍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挑战性不可忽视。是否能获得缓刑,取决于很多复杂因素,比如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对错误的认识和悔改程度、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等。如果涉案人员积极赔偿,获得对方谅解,表现出明显的悔意,且犯罪行为本质上不是特别恶劣,那么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专业解答公民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实施适当的自卫行为是合法的,且无需承担责任。然而,如果自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重伤等严重后果,可能会涉及过度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自卫行为过于激烈,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重伤,可能会被判定为防卫过激。因此,在自卫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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