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网赌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上下线组织赌博活动,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不同量刑不同;若不构成该罪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法律解析: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上下线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发展上下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情节严重程度,需结合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等具体因素判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也可能构成赌博罪。若你或身边人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网赌发展上线和下线的行为,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1.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表现,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该罪: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量刑标准根据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若行为情节严重,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较轻,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为避免触犯法律风险,应坚决远离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活动,不参与赌博网站的代理工作,不发展上下线人员,发现网络赌博违法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
(1)网赌中发展上线和下线的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况定性。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组织赌博活动,该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并非单纯的赌博行为。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3)发展上线和下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标准,需结合具体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等因素判断。若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也可能构成赌博罪。
提醒:
参与网赌并发展上下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一旦涉及相关行为应立即停止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
(一)不要参与网络赌博的代理活动,包括发展上线或下线。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人员参与赌博,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若已涉及相关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动停止违法活动和配合调查,有助于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不要认为发展少量人员就不会被追责。即使发展人数少,只要存在组织赌博活动并营利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具体需结合赌资、抽头渔利等情节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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