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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肇事逃逸该如何量刑与作出赔偿

陈* 宁夏-中卫市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23 16:08:08 404人阅读

电动车肇事逃逸该如何量刑与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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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按交通肇事罪处理。量刑上,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赔偿要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间接损失。
(二)若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数额依实际情况、责任划分和证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12-23 22: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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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或全责,按交通肇事罪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间接损失。
2.若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要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数额依实际情况和责任划分确定。

2025-12-23 20:3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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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动车肇事逃逸量刑与赔偿分情况而定。认定为机动车且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主责或全责,按交通肇事罪量刑,同时需赔偿多项损失;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当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同情节对应不同量刑区间,如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要是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划分及相关证据来确定。

如果遇到电动车肇事逃逸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20: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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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肇事逃逸量刑与赔偿因车辆属性而定。若为机动车,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2.若为非机动车,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划分及证据确定。
3.为减少此类事件发生,驾驶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受害者遇到肇事逃逸,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以便后续索赔。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2025-12-23 18:1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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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肇事逃逸后果严重。若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量刑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更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致人伤残有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有死亡赔偿金。
(2)若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具体数额依据实际情况、责任划分和相关证据确定。

提醒:
电动车肇事逃逸性质严重,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要担责。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处理,避免逃逸加重责任,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获取专业分析。

2025-12-23 16:50: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此条规定应理解为主要针对肇事逃逸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的情形。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肇事逃逸车辆确属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赔偿。2.如果肇事逃逸车辆在逃,承保公司不能确定,尽管基金尚未建立,保险公司也不承担垫付、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此条规定应理解为主要针对肇事逃逸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的情形。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肇事逃逸车辆确属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赔偿。2.如果肇事逃逸车辆在逃,承保公司不能确定,尽管基金尚未建立,保险公司也不承担垫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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