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法律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达成的这么一个合议,一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通常遗赠扶养协议呢,要具有书面的形式,要在纸上写清楚的,扶养权利人是谁,义务人是谁,遗赠人是谁,受遗赠人是谁,彼此有些什么受扶养和提供扶养这样的权利义务,将来一方死亡了,那么怎么把遗产留给对方,这么一个权利义务都要以书面形式要写下来,所以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所以它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第三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双务,就是双方都有权利义务的,不是无偿的,不是单方的义务,它跟遗嘱是不一样的,它是双务的。第四个特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第五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这一方必须是自然人,这个自然人还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的自然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第六个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2018-04-08 10:30:48 回复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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