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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扣的人有没有构成犯罪

陈** 广东-茂名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2.22 17:01:39 317人阅读

回扣的人有没有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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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若为获取不合规利益,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在经济往来里违规提供回扣、手续费,将构成行贿罪。

若因被勒索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

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送回扣的对象、目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2025-12-22 21: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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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送回扣可能构成犯罪,具体需结合对象、目的、金额等因素判断,可能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特定情形下不构成行贿。

法律解析:
在经济往来中,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罪。不过,若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由于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对象、目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分析,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行为性质及后果。

2025-12-22 20: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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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对象、目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可能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但存在特定免责情形。

1.在经济往来中,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的,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会构成行贿罪。

3.若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这是送回扣行为中的特殊免责情形。

以上情形需根据具体事实逐一分析,才能准确判断送回扣行为是否触及法律红线。

2025-12-22 19: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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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行贿罪。

(3)若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

(4)送回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送回扣的对象身份、送回扣的目的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送财物的数额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提醒:
送回扣存在构成行贿类犯罪的风险,应避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输送财物;若遭遇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需留存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构成犯罪。

2025-12-22 18:0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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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经济往来中,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行贿罪。

(三)如果是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1.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25-12-22 17:57:1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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