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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日期该通过什么方式确定

张** 河南-开封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2 13:52:04 452人阅读

缓刑判决日期该通过什么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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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缓刑判决日期由法院在判决时明确确定。法院审理案件后,在作出有罪判决时会宣告缓刑及考验期限等,且判决书会载明该日期,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多项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离开居住地等规定。
(3)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提醒: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导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可咨询分析。

2025-12-22 1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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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要牢记缓刑判决日期,这是计算缓刑考验期的起始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时间。
(二)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在会客、离开居住地、迁居等方面的规定,未经批准不随意会客、离开居住地或迁居。
(四)一旦违反缓刑期间的规定,要认识到可能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因此要时刻约束自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025-12-22 17:1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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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有罪时会明确缓刑判决日期,判决书会清晰记载,这是有法律效力的起始点。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在此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法规、服从监督,按要求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离市等规定。

3.若违反规定,缓刑可能被撤销,执行原判刑罚。

2025-12-22 17: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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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缓刑判决日期由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明确确定,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相关规定,违规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解析:
法院在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作出有罪判决时,会宣告缓刑及考验期限等内容,判决书会载明缓刑判决日期,此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诸如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及迁居等规定。若违反这些规定,司法机关有权撤销缓刑,让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对缓刑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12-22 15: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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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日期由法院在判决时明确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点,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须遵守规定,违反规定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法律作出有罪判决时,会宣告缓刑及考验期限等内容,判决书会清晰载明判决日期。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及离开居住地等规定。
3.若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建议犯罪分子严格遵守规定,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司法机关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确保缓刑制度有效执行。

2025-12-22 14:59: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对刑法规定的“判决确定之日”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了不同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方式。一种观点认为,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确定之日就是不可更改之日,判决书只有生效后才是明确而不可更改的。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原则也是不容改变的。并且缓刑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本身并不是刑罚。同时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类型。即便缓刑考验期限的判决确定之日是宣告之日,也只能是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那也是生效之日,对于一审判决来说,仍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而对于宣判后被告人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只需要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把原罪与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后,原判决不再执行,执行新的判决即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后,已丧失了适用缓刑的适用,此时撤销缓刑也是有法可依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如前面的那个案例,对被告人谢雨明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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