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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诉讼时效是多长

张* 云南-普洱 名誉毁谤咨询 2025.12.22 11:38:47 493人阅读

名誉权诉讼时效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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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侵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自身权利受损且明确侵权主体时开始计算。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由权利人申请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向侵权方提出维权请求、侵权方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通过法院胜诉的权利。

2025-12-22 16: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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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名誉权受侵害后,权利人需在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超过二十年难以获得保护,期间可通过合法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则。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义务人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若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即使权利人此前不知道权利受损,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保护,仅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权利人申请延长保护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三种可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发生上述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如果对自身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存在疑问,或想了解如何通过合法途径中断时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2 15: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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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名誉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1.明确诉讼时效起算节点。权利人应及时确认自身名誉权受损的具体时间,以及实施侵害行为的义务人,从这两个条件均满足时开始计算三年时效,避免因起算点认定不清错过维权时机。

2.把握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在三年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维权请求、义务人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等,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权利人需留存沟通记录、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

3.注意最长保护期限限制。即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知道权利受损,从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保护。若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

2025-12-22 14:5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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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计算起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名誉权受到损害,且明确具体义务人的时间。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存在特殊情况时,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是否延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原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权利人应及时行使名誉权相关权利,若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即便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人民法院也可能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

提醒:
权利人发现名誉权受损后,应尽快固定侵权证据并明确义务人,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未及时中断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025-12-22 13: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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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当知道或应当知道名誉权被侵害且确定侵权人时,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需在此期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二)关注最长保护期限,自名誉权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通常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需向法院申请延长,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情况。

(三)主动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侵权人提出履行请求、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等,这些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2-22 11:46:30 回复

解答如下,侵犯肖像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内没有向人民依法提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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