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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即便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也需立即缴纳该部分出资。
法律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司有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若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如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您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股东出资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25-12-22 0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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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需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即便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也应立即补足未实缴部分。这一规则旨在优先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足以覆盖债务清偿需求。
1.管理人需主动履行追收职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此要求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2.股东需及时足额补足出资。股东不得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而拒绝履行义务,应在管理人提出要求后,尽快缴纳未实缴的出资部分,不得拖延或拒绝。
3.对拒不履行的股东可依法追收。若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出资,管理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例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规则的核心目的明确。该要求是为了确保破产清算阶段公司有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避免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到而逃避责任,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025-12-22 03:2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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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义务不受原认缴出资期限的限制,需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该部分出资属于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2)管理人负有追收未实缴出资的法定职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当主动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保障清算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出资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若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确保该部分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提醒:
公司股东需注意,即使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应及时履行未实缴出资义务;若拒不缴纳,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追收,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12-22 01: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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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核查股东的出资履行情况。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需向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无论该出资的认缴期限是否已到期。
(二)若股东收到通知后拒不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管理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该部分出资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5-12-22 00: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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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尚未实际缴纳的认缴出资,无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均需纳入清算财产范畴,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因为未实缴出资属于公司应得资产,需转化为实际资金保障债权人权益。
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出要求,督促其缴纳全部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该要求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此规则旨在打破出资期限的约束,确保公司能回收足够资产用于还债。
若股东拒绝缴纳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股东履行义务。这能有效避免股东利用出资期限逃避责任,维护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与债权人合法利益。
2025-12-21 23:43: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