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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以后还未实缴怎么办

吴* 江苏-沭阳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21 23:41:13 335人阅读

公司破产清算以后还未实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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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即便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也需立即缴纳该部分出资。
法律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司有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若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如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您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股东出资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25-12-22 0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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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需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即便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也应立即补足未实缴部分。这一规则旨在优先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足以覆盖债务清偿需求。

1.管理人需主动履行追收职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若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此要求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2.股东需及时足额补足出资。股东不得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而拒绝履行义务,应在管理人提出要求后,尽快缴纳未实缴的出资部分,不得拖延或拒绝。

3.对拒不履行的股东可依法追收。若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出资,管理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例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规则的核心目的明确。该要求是为了确保破产清算阶段公司有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避免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到而逃避责任,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025-12-22 03:2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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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义务不受原认缴出资期限的限制,需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该部分出资属于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2)管理人负有追收未实缴出资的法定职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当主动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保障清算财产的完整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拒不缴纳未实缴出资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若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确保该部分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提醒:
公司股东需注意,即使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应及时履行未实缴出资义务;若拒不缴纳,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追收,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12-22 01: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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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核查股东的出资履行情况。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需向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无论该出资的认缴期限是否已到期。

(二)若股东收到通知后拒不缴纳未实缴的出资,管理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该部分出资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5-12-22 00: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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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尚未实际缴纳的认缴出资,无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均需纳入清算财产范畴,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因为未实缴出资属于公司应得资产,需转化为实际资金保障债权人权益。

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出要求,督促其缴纳全部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该要求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此规则旨在打破出资期限的约束,确保公司能回收足够资产用于还债。

若股东拒绝缴纳未实缴出资,管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股东履行义务。这能有效避免股东利用出资期限逃避责任,维护破产清算的公平性与债权人合法利益。

2025-12-21 23:43:25 回复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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