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直接构成重婚罪。现行法律判定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是否存在子女这一事实。
若双方仅存在婚外情或短期同居行为,未对外宣称夫妻身份,即使育有子女,也仅属于婚姻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若双方不仅育有子女,还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处,周围人也认可其夫妻关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通过刑事自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论:
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小孩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法律解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包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男方与第三者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男方与第三者仅生育小孩,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据民法典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与第三者不仅生育小孩,还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如果您遇到类似婚姻问题,对是否构成重婚或离婚损害赔偿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小孩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是否生育子女。
1.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核心。重婚罪的成立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法定要件,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对外宣称是夫妻,或周围公众普遍认为二者存在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但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重婚罪的依据。
2.未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及救济途径。若男方与第三者仅因婚外情或同居生育小孩,但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周围人也不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则不构成重婚罪。这种行为属于婚姻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实际物质损失赔偿。
3.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若男方与第三者不仅生育小孩,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共同居住并对外以夫妻身份交往,或亲友邻居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1)重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小孩本身并非重婚罪的直接构成条件,仅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参考因素之一。
(2)若男方与第三者仅育有小孩,但未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也未以夫妻身份参与日常社交、经济事务等活动,周围人亦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则不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3)若男方与第三者育有小孩的同时,长期共同居住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例如共同使用同一住址办理各类事务、以夫妻身份参与亲友聚会等,周围邻居或亲友均认可其夫妻身份,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责任。
提醒:
生育小孩不等于构成重婚罪,判断时需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若发现相关线索应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是否构成重婚。
(一)判断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小孩是否构成重婚罪,核心在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若双方仅发生婚外情或同居并生育小孩,但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处,周围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则不构成重婚罪,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若双方不仅生育小孩,还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公开以夫妻身份参加社交活动、亲友聚会,或周围邻居、同事等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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