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被立案追究:组织三人及以上参与赌博,从中抽成获利累计达五千元;组织三人及以上赌博,赌资总额累计五万元;组织三人及以上赌博,参赌总人数达二十人;组织国内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不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上述标准细化调整。涉及具体案件时,最终认定需以当地司法机关的结论为准。
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在满足特定情形时会被立案追诉,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细化,需以当地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立案追诉。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上述标准进行具体细化调整。若遇到相关具体问题或案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符合当地规定的准确法律指导。
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若满足法定情形将被立案追诉,具体包括四类明确标准及地区细化规则。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情形聚焦组织者的获利金额,只要累计抽头渔利达标,无论单次金额多少,均符合追诉条件。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范围。赌资涵盖赌博活动中用于投注的资金、筹码等实际投入的财物价值总和,累计金额达标即触发追诉。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无论抽头渔利或赌资数额如何,只要人数达标就会被追诉。此标准侧重赌博活动的规模,人数越多社会影响越恶劣。
4.组织我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的,应予立案追诉。此类跨境赌博行为即使发生在境外,只要组织者从中获利且人数符合要求,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地区可能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上述标准进行具体细化。遇到具体案件时,应依据当地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为准,避免仅凭通用标准自行判断导致偏差。
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
(2)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
(3)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
(4)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属于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
(5)不同地区可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聚众赌博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具体细化,具体案件的认定需以当地司法机关的结论为准。
提醒:
聚众赌博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涉及将面临法律责任,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及聚众赌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司法机关确认。
(一)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这种行为会被立案追诉,应杜绝抽头渔利的赌博组织行为。
(二)不要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组织多人赌博时,需关注赌资总额,超过该数额将构成聚众赌博被追诉。
(三)避免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导致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即使抽头渔利或赌资未达标,参赌人数达标也会被立案。
(四)杜绝组织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或介绍费。此类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的立案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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