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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子女债务无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涂** 海南-南沙群岛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0 11:05:08 359人阅读

含子女债务无财产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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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子女、债务且无财产的离婚协议若要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这几项基本条件,且需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在冷静期届满后发放离婚证,协议才正式生效。

1.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需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等内容,确保相关约定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求。

2.债务部分应清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围,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3.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4.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待离婚冷静期届满且双方均未提出撤回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将发放离婚证,此时协议才正式生效。

2025-12-20 17: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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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需满足基本生效条件:协议签订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子女抚养内容需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应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等事项,确保内容围绕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制定。

(3)债务部分需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意一方主张债权,夫妻一方承担后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4)协议生效需完成法定程序:双方签订协议后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且双方均未撤回申请的,领取离婚证后协议正式生效;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提醒: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一方主张债权;子女抚养条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详细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0 15:0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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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协议的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作出离婚及相关事项的决定。

(二)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愿的情形。

(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子女抚养条款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与金额、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等。

(五)债务部分需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协议双方主张债权。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且双方均未撤回申请的,领取离婚证后协议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5-12-20 14: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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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生效需满足三个基础条件:签订双方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是自身真实意愿的体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

孩子抚养安排需遵循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抚养能力、孩子生活习惯等实际因素。

债务部分要明确归属: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内部分担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追讨。

若协议是在欺骗或强迫下签订,受损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协议签订后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且领取离婚证后,协议才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2025-12-20 12:4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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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含子女抚养、债务约定且无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需满足法定有效条件并完成离婚登记才生效,子女抚养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共同债务分担约定不对抗债权人,受欺诈胁迫可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离婚协议的有效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签订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中子女抚养内容必须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债务部分需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若协议是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协议才正式生效。如果对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存在疑问,或者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2:18:02 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什么债务清偿协议书协议双方:债权人(以下称甲方):债务人(以下称乙方):乙方在年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万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年月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名称型号数量所有权证明及编号评估价值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协议人甲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二、代为清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借款协议中的无效条款都有哪些《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全部无效。1、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4、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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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30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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