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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债务如何承担

黄* 江苏-徐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19 14:11:41 458人阅读

离婚后对方债务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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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债务的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的债务对应不同的承担方式。

1.明确债务性质是首要步骤。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注意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限制。夫妻间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或法院判决,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债权,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2025-12-19 19: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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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对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具体包括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情形。

(2)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双方共同承担。这类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夫妻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法院判决,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提醒:
离婚时应注意留存债务性质的相关证据,如债务凭证、资金用途证明等,若对债务承担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权利义务。

2025-12-19 18:3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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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处理对方债务时,首先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对方个人债务,比如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对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些债务由对方自行承担,自己无需负责。

(二)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可协商清偿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夫妻间的约定或法院判决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依据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19 17:0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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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处理。离婚后,对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这类债务包括婚前所欠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或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等情形。

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双方一起承担,比如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或是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可协商还款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夫妻间的约定或判决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任一方索债,一方偿还后可按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2025-12-19 15: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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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对方债务是否承担需区分债务性质,个人债务由对方自行承担,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解析:离婚后对方债务的承担需根据债务性质确定。具体如下:
1.个人债务的情形: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2.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原则上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可协商清偿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但夫妻间的约定或法院判决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一方承担后可依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若对债务性质判断或相关纠纷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9 14:41:36 回复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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