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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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丧偶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一般由在世的父或母承担;若在世一方无监护能力,可按法定顺序确定其他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一方死亡而消除。在世的父或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抚养责任,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若在世一方存在无监护能力的法定情形,比如因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子女生活等,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并承担抚养责任: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在世一方无能力抚养子女,或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等情况,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责任和解决办法。
丧偶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一般由在世的父或母承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一义务不会因一方的死亡而消除。在世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1.在世一方应主动履行抚养责任,确保子女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按时支付教育费用让子女正常接受教育,同时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给予足够的情感支持和陪伴,帮助子女适应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
2.若在世一方存在无监护能力的法定情形,如因严重疾病丧失照顾能力等,应向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顺序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最后是其他自愿担任且经上述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3.被指定的监护人需依法承担抚养责任,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子女的生活、教育状况,若出现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以便重新指定合适的监护人,确保子女的权益持续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1)丧偶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通常由在世的父或母承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在世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需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并维护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2)若在世一方存在无监护能力等法定情形,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主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并承担抚养责任。首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次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最后是其他自愿担任且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提醒:
丧偶后,在世一方应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若自身无监护能力,需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避免子女抚养出现真空状态。
(一)丧偶后,子女的抚养责任通常由在世的一方承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会因为其中一方死亡而消失。在世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
(二)如果在世一方没有监护能力,子女的抚养责任可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承担。具体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该组织或个人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专业解答丧偶后子女抚养权由有利于子女生活的一方抚养,丧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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