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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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通常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需要配合对方行使该权利。
如果希望对方暂时无法探望孩子,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例如对方存在吸毒行为、暴力倾向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暂时停止对方的探望权利,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审理并判决。待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利。
不能无正当理由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利,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结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若想中止探望,需证明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通过法院诉讼,不可随意剥夺。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1.对方有吸毒行为;2.有暴力伤害倾向;3.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这些情形可能危及子女安全或损害其身心健康。此时,可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剥夺对方的探望权,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可能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对方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如果您遇到探望权相关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若想限制对方探视,必须证明其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能随意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子女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1.需要收集对方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未戒除、有暴力伤害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教唆子女从事违法活动或灌输不良思想等情形,这些都属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2.当掌握足够证据后,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裁定是暂时的,并非永久剥夺,待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对方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3.即使双方存在矛盾,也不能擅自阻止对方正常探望子女,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让子女在情感上受到伤害,影响其健康成长。若发现对方探望时存在轻微不当行为,可先尝试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效且情形严重,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分析: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若想限制对方的探望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对方的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常见的情形包括对方存在吸毒行为、有暴力伤害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这些情形可能对子女的安全或身心健康造成直接危害。
(3)主张中止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符合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审理,作出是否中止探望权的判决。
(4)中止探望权并非永久性措施,当导致中止的不利情形消失后,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
(5)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随意剥夺对方的探望权,若自行阻止对方探望,不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还可能对子女的情感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提醒:
若发现对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切勿自行采取措施阻止对方探望,以免引发法律纠纷或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一)若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需先收集对方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吸毒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的相关材料,不能仅凭主观判断随意阻止。
(二)收集证据后,需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不能自行采取强制措施不让对方探望。
(三)若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待对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对方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此时需配合法院审查相关情形是否确实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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