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因他人侵权行为致孕妇摔倒,像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识,孕妇可依侵权责任索赔。侵权人要对损害担责,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因伤无法工作的误工费、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等。
(2)若摔倒因孕妇自身不慎或意外事件,且无他人过错,通常不能向他人索赔。
(3)若在公共场所,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孕妇摔倒,管理者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提醒:
遇到孕妇摔倒索赔问题,要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摔倒原因是索赔的首要前提,若因他人侵权,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致孕妇摔倒,孕妇可按侵权责任索赔。
(二)若因自身不慎或意外且无他人过错,通常不能向他人索赔,但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孕妇摔倒,管理者可能担补充责任。
(三)索赔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孕妇因伤无法工作)、护理费(需他人护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明确摔倒原因。若因他人侵权致孕妇摔倒,如商场地面湿滑无警示,孕妇可按侵权责任索赔。
2.侵权人要对损害担责,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若孕妇自身不慎摔倒且无他人过错,通常不能索赔。但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保义务致摔倒,可能担补充责任。
4.关键是确定责任归属,依具体情况判断索赔主体与范围。
结论:
孕妇摔倒索赔需明确摔倒原因,确定责任归属,再判断能否索赔及索赔的主体和范围。若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摔倒可索赔;若自身不慎且无他人过错一般不能索赔;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倒,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当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孕妇摔倒,像商场地面湿滑却未设置警示标识这种情况,侵权人要对造成的损害担责,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因伤无法工作的误工费、需他人护理的护理费等。若摔倒由孕妇自身不慎或意外事件造成,且他人无过错,通常无法向他人索赔。不过在公共场所,若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孕妇摔倒,管理者可能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若不清楚责任认定和索赔流程,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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