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由受损害方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然后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来行使该权利。
(二)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要先确定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撤销条件,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情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行使主体依撤销事由而异。
2.像重大误解订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受损害方可自己行使撤销权。
3.当债务人危害债权,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4.需按具体撤销事由,确定行使主体是受损害方还是债权人。
结论:
撤销权行使主体因撤销事由不同而有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由受损害方行使,债务人危害债权时由债权人行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撤销事由对应不同的行使主体。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中,受损害方处于权益受损地位,所以由其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当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以此保障债权实现。总之,确定撤销权行使主体关键在于明确具体的撤销事由。如果遇到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撤销权行使主体会因撤销事由不同而有差异。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中,由受损害方以自身名义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损害方在遇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撤销权的行使。
2.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危害债权行为时,要尽快掌握确切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
3.无论是受损害方还是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时效规定。
法律分析:
(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等情况,撤销权由受损害方以自身名义行使。此规定旨在保护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利益受损的一方,使其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当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撤销权。这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自身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
行使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且要通过合法途径。不同撤销事由对应不同法律要求,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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