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三人及以上参与赌博时,若累计抽头渔利达到五千元以上、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五万元,或者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均会构成赌博罪。
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平台上的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对应的实际货币金额来认定。
开设赌场过程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相关人员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也会被认定为赌资。
这些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判断网络赌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
结论:网赌犯罪资金数额的界定标准因情形而异,相关数额是认定犯罪及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律解析: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时,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均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此外,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或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若相关人员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也会被认定为赌资。这些资金数额直接影响网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及量刑。若你对网赌犯罪资金数额界定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帮助。
网赌犯罪资金数额的界定需结合具体行为情形明确标准,这些标准是认定相关犯罪及量刑的核心依据。
1.组织赌博构成犯罪的情形
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时,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均构成赌博罪。
2.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认定方式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3.特殊账户资金的赌资认定规则
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或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相关人员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该部分资金应认定为赌资。
4.资金数额的法律作用
上述各类资金数额是判断网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及确定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准确界定。
法律分析:
(1)组织赌博构成犯罪的情形界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构成赌博罪,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
(2)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认定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赌资数额可按照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3)开设赌场中账户资金的认定规则: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相关人员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该部分资金会被认定为赌资。
(4)资金数额的法律作用:上述资金数额是认定网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关键依据,直接影响案件的量刑标准。
提醒:
网赌相关行为存在较高法律风险,资金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建议远离网络赌博,若涉及相关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一)赌博罪的资金数额界定需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
(二)开设赌场罪中网赌赌资的认定方式有两种。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时,赌资数额可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另外,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若当事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也认定为赌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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