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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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父母离异后一方工亡,子女抚养责任首先由在世另一方承担,子女可依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特殊情况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父母离异后一方工亡时,在世的另一方父母应优先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同时,工亡职工的子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若为孤儿则增加10%。若在世一方父母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养义务。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抚养义务的具体认定等问题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父母离异后一方工亡,其子女的抚养责任首先归属于在世的另一方父母,该方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同时子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特殊情况下其他亲属需承担相应抚养责任。
1.在世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是首要责任。即使父母已经离异,在世的一方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权益,这是基于亲属关系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责任。
2.工亡职工的子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若该子女为孤儿,则抚恤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3.若在世一方父母存在无抚养能力等特殊情况,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同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应承担扶养义务。
法律分析:
(1)父母离异后一方因工死亡,在世的另一方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属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工亡职工的子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规定,该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若工亡职工的子女为孤儿,抚恤金标准可增加1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若在世的另一方父母存在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等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一方死亡且另一方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应承担扶养义务。
提醒: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准备工亡认定决定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若在世方无抚养能力,需提供其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证明,具体权益主张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符合规定。
(一)父母离异后一方工亡,在世的另一方父母对工亡职工的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是优先的抚养责任。
(二)工亡职工的子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若该子女为孤儿,抚恤金标准增加10%。
(三)若在世的另一方父母无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该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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