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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赠与成立条件是什么

陈** 浙江-台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5 05:29:53 342人阅读

婚前财产赠与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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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是婚前财产赠与成立的基础。只有当赠与人真心实意想把财产给予对方,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况,赠与才具备合法的前提。
(2)财产交付完成是关键环节。动产交付意味着赠与生效,而不动产则要完成过户登记,像房产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以此确保赠与行为的确定性。
(3)赠与财产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若财产来源违法或属于他人,即便有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4)受赠人的接受态度决定赠与是否成立。只有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关系才能正式确立。

提醒:
婚前财产赠与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细节。若涉及复杂财产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15 0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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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赠与人是真心想赠与财产,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保证意思表示真实。
(二)完成赠与财产的行为,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
(三)所赠与的财产必须合法,且赠与人有处分权,不能是违法所得或他人财产。
(四)受赠人要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五)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赠与,明确财产范围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5-12-15 08:3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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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有真实赠与意愿,不是因欺诈、胁迫才赠与。

2.赠与行为要完成,动产交付就行,不动产要办过户,像房产要完成产权变更。

3.赠与财产要合法,赠与人得有权处分,违法所得或他人财产不能赠与。

4.受赠人要接受赠与,若拒绝,赠与不成立。

建议赠与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和性质,避免纠纷。

2025-12-15 07:5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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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前财产赠与成立需赠与人有真实赠与意思、赠与行为完成、赠与财产合法且受赠人接受,采用书面形式可防纠纷。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赠与要成立,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这确保了赠与是其自愿行为。赠与行为完成方面,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财产所有权才真正转移。赠与财产必须合法且在赠与人可处分范围内,若涉及违法所得或他人财产,赠与自然无效。同时,受赠人接受赠与也是必要条件,若拒绝,赠与无法成立。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性质等,能在发生纠纷时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大家在婚前财产赠与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5 07:5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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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赠与成立需同时满足赠与人有真实赠与意思、赠与行为完成、赠与财产合法、受赠人接受赠与这四个条件。赠与人需是真心赠与,而非受欺诈、胁迫;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则赠与行为完成;赠与财产要合法且在赠与人处分范围内;受赠人需明确表示接受。

为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赠与,详细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性质等内容。
2.严格审查赠与财产的合法性,确保其不属于违法所得或他人财产。
3.对于不动产赠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赠与的有效性。

2025-12-15 07:22:33 回复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与其他合同相比,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但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具体情形,建议您咨询我们合同纠纷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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