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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盗窃罪怎么变成抢劫罪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姜** 内蒙古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4.07 13:02:52 9人阅读

你好,同学的表弟因为盗窃罪被捕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变成了抢劫罪,咨询一下,盗窃罪怎么变成抢劫罪具体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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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
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转化前提如何理解呢?其争议焦点是盗窃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理论界、实务界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应按刑法第269条定罪,称之为否定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罪”未有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而暴力行为严重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但是要排除小偷小摸的行为;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的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刑法第269条定抢劫罪,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称之为有限否定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应理解为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即肯定存在数额较大或盗窃次数在3次以上的。
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立法沿革、立法原意上来理解,“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而应理解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例如《唐律。贼盗》第181条、《大清新刑律》第371条[iv].现代刑法通说认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事立法没有强调“数额较大”限制。而刑法第269条强调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只有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才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财物数额不是转化抢劫的考虑因素。
(2)从司法解释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捕、毁灭罪证而当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指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 151条(现刑法第269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第269条对1979年刑法第153 条未有实质性修改,故该司法仍可适用。
(3)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理解,对先行实施盗窃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捕、毁灭罪证而当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普通认为以抢劫罪论处。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强盗论。”[]德国刑法典第252条规定“盗窃时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vi]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40条第2款[vii]、意大利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viii].
(4)、从刑罚均衡原则来理解,转化抢劫不应强调“数额较大”的限制。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抢劫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两条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这两方面条件具备时,也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客体无质的区别,既然抢劫罪的构成没有限制“数额较大”,对于转化抢劫也同样适用。这样才能做法制统
一、刑罚均衡。

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从刑法第269条规定来理解,行为人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
(1)、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后者是最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假如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属于转化抢劫,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三、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应理解为盗窃的作案现场,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立刻被人发现而在视线范围内进行紧追的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就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或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018-04-07 13:0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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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三、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以上是盗窃罪怎么变成抢劫罪的规定。

2018-04-07 13: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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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就是盗窃怎么就变成抢劫了呢?或许许多小偷自己都不明白,明明是偷东西,怎么就变成了抢东西。没错,根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偷东西还真有可能变成抢劫东西,这就是俗称的“盗转抢”情形。认定“盗转抢”主要有两处法律的依据。
一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那么就会依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那么第二个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那么可以按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当然,并不是说小偷就必然会转化成抢劫。那么根据刑法条文,转化型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三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020-11-06 12:38: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均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能构成上述三种犯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者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以上三种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以转化抢劫罪论处,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应以有关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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