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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能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对于非金钱债务,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非金钱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的性质,债权人或能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不过,司法实践中会严格审查,防止权利滥用,保障交易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非金钱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3 13: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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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非金钱债务代位权并非法定概念。金钱债权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对于非金钱债务,一定条件下可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致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性质,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但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避免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严格把控适用条件,对非金钱债权是否具有可代位性、是否确实影响债权人债权等进行全面审查。债权人也应在行使权利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2025-12-13 12:1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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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现行法律着重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非金钱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性质,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3)司法实践中对非金钱债务类推适用代位权会严格审查,目的是避免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提醒:
非金钱债务代位权类推适用条件严格,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10: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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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若遇到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导致自身债权受损的情况,首先要确认该非金钱债权是否具有可代位行使的性质,比如是否具有可转让性等。
(二)在确定非金钱债权可代位行使后,债权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自身债权受损等方面的证据。
(三)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13 08: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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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非金钱债权致债权人受损,且该债权可代位行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3.司法实践中,对非金钱债务代位权需严格审查,防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权益。
2025-12-13 07:19: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