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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务代位权指什么

张* 山东-青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13 06:12:41 358人阅读

非金钱债务代位权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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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能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对于非金钱债务,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非金钱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的性质,债权人或能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不过,司法实践中会严格审查,防止权利滥用,保障交易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非金钱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3 13: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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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非金钱债务代位权并非法定概念。金钱债权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对于非金钱债务,一定条件下可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致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性质,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但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避免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严格把控适用条件,对非金钱债权是否具有可代位性、是否确实影响债权人债权等进行全面审查。债权人也应在行使权利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2025-12-13 12:1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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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现行法律着重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且该非金钱债权具有可代位行使性质,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3)司法实践中对非金钱债务类推适用代位权会严格审查,目的是避免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提醒:
非金钱债务代位权类推适用条件严格,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10: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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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若遇到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导致自身债权受损的情况,首先要确认该非金钱债权是否具有可代位行使的性质,比如是否具有可转让性等。
(二)在确定非金钱债权可代位行使后,债权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自身债权受损等方面的证据。
(三)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非金钱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13 08: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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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主要规定金钱债权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非金钱债务代位权虽非法定概念,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类推适用代位权原理。若债务人不积极主张非金钱债权致债权人受损,且该债权可代位行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代位行使。

3.司法实践中,对非金钱债务代位权需严格审查,防止权利滥用,维护交易秩序与各方权益。

2025-12-13 07:19:47 回复

对于非诉讼代理合同是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非诉讼代理合同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非诉讼代理合同就是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签订的,为其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的合同。二、非诉讼业务的分类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6、刑事非诉讼业务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1、商务资信调查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2、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4、律师陪购(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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