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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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公积金归属
先确定住房公积金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前所得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属共同财产要分割。
(二)尝试协商分割
双方就住房公积金分割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方案。
(三)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折价补偿方式,计算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同时考虑提取条件和双方生活状况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分割规则: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得的公积金属共同财产要分割,婚前所得是个人财产不参与。
2.分割方式:先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常采用折价补偿。算出婚姻期间公积金总额,持有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3.司法考量:法院会结合提取条件、双方生活状况,按公平合理原则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结论:
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婚前所得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公平合理原则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需进行分割,而婚前所得住房公积金因其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不参与分割。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综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双方具体生活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通过计算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由持有公积金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款。如果在离婚涉及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分割遵循一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婚前所得则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分割方式上,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采用折价补偿方式。法院会计算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总额,由持有公积金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
3.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双方具体生活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先友好协商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公平分割。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的财产属性有明确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所得则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分割住房公积金有两种主要途径。首先是双方协商,通过自主达成一致来确定分割方案。若协商失败,法院会介入处理。
(3)法院在判决分割时,通常采用折价补偿方式。会先算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由持有公积金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款。同时,法院还会结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以及双方具体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提醒:
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要准确区分婚前和婚后部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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