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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要求什么条件

王* 广东-清远 受理范围咨询 2025.12.12 06:56:07 358人阅读

民事诉讼立案要求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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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自身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或者和他人发生了争议。
(二)明确被告信息,要能够确定具体的被告对象。
(三)清晰列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支持该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四)确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五)准备好书面起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若书写困难,也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12-12 1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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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需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自身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
2.要有明确的被告,能确定具体对象。
3.诉讼请求要具体,事实和理由需清晰,作为请求依据。
4.案件要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内,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5.起诉时需交书面起诉状,按被告数量提供副本,书写困难可口头起诉。
符合这些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

2025-12-12 10:2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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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立案需符合一定条件,满足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立案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自身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和他人产生了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能够确定具体对象。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要清晰,事实理由是提出请求的依据。同时,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受诉法院要有管辖权,不同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法院管辖。起诉时要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困难的也能口头起诉。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在民事诉讼立案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0:2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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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立案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产生争议。
2.要有明确的被告,能够确定具体对象,以便法院准确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展诉讼程序。
3.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应清晰明确,事实理由则是支撑请求的依据。
4.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不同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法院管辖。
5.起诉时要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符合这些条件后,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建议起诉前仔细审查自身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明确被告信息,清晰书写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准确判断管辖法院。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提前与法院沟通采用口头起诉方式。

2025-12-12 10:1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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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告资格方面,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关键,意味着原告的权益切实受到影响,比如财产受损或与人产生权益争议等情况。
(2)明确被告要求能够准确锁定具体对象,这样法院才能确定诉讼指向的主体。
(3)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可或缺。诉讼请求要清晰,让法院明白诉求内容;事实理由则是支撑请求的依据,是整个诉讼的基础。
(4)案件需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内,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同类型案件有对应的管辖法院规定。
(5)起诉方式上,一般要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困难时可口头起诉。符合这些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提醒:
立案时要确保各项条件准确无误,因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08:20:49 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是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⑴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判决。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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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18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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