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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传唤有啥后果

郑* 天津-河西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12 06:55:04 315人阅读

二次传唤有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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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次传唤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
(2)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经二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很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而原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将按撤诉处理。
(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

提醒:被传唤人务必重视司法机关的传唤,积极配合。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应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避免因拒绝传唤遭受不利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12 10: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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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事诉讼中,若收到二次传唤,被告要积极按时出庭,充分行使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避免缺席判决带来的不利结果;原告也要按时出庭,防止被按撤诉处理。
(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应配合依法传唤,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案,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避免被强制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025-12-12 10:0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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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传唤是司法机关合法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会有后果。
2.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二次传唤,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会丧失诉讼权利,承担不利结果;原告拒传则按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里,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传或必要时,会被强制拘传到案接受讯问。
4.被传唤人应配合,以免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2025-12-12 08:5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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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次传唤是合法办案程序,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应配合司法机关传唤。
法律解析:
二次传唤是司法机关的合法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经二次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被告会丧失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极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若原告无正当理由经二次传唤拒不到庭,案件将按撤诉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所以,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是被传唤人的义务。若对传唤存在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07:0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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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传唤是司法机关的合法办案程序,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经二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会丧失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承担不利判决结果;原告经二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可被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2.为避免不利后果,被传唤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接到传唤通知后,及时安排好自身事务,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若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场,应第一时间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申请延期或变更传唤时间。

2025-12-12 06:55:10 回复

在判决书下来之前,认罪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一般而言,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但从程序法的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因此,需要对其构成条件和法律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构成程序法上的认罪应当具备以下一些要件:第一,认罪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已经提讼,并且已经完成证据展示,而法庭尚未开庭审理的阶段,即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时间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可能就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认,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查阶段的承认行为不应被赋予程序法上的意义,因而不属于程序法上所说的认罪。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中的承认行为排除在认罪范畴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要防止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前,犯罪嫌疑人为逃避重罪而承认某一轻罪,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侦查机关或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诱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的供述;更重要的是,由于程序法上的认罪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和形式,因而只能建立在侦查和审查已经结束,对犯罪的调查已经告一段落的基础之上,以使认罪行为不会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产生影响。因此应当明确,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仅指发生在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不能作为启动或改变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因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第二,认罪是被告人在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实质要件。证据展示的目的是使诉讼双方相互知悉对方诉讼证据,从而更好地参与诉讼,提高通过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的效率。对于被告人来说,证据展示能够使其对控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而会对其诉讼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证据展示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对控方证据进行全面而充分的评价和权衡,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便会选择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期获得无罪判决;如果认为控方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或者是很可能证明其犯罪,便会考虑放弃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换取减少讼累的速决程序,并获得实体判决上的减轻。刑事诉讼中确立认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促使被告人认罪而使诉讼程序的简化获得正当性,当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而对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权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罪决定时,他不仅承认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认可了依简化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正当的。因此,使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获悉控方的全部控诉证据,在此基础上决定其是否承认犯罪,是构成认罪的实质要件。第三,认罪是被告人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面对法官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而且由于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决定。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认罪决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权衡控方证据和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需要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且使其面对中立的法官,在外界影响尽可能小的条件下做出其决定。因此,辩护律师在场和面对法官是构成认罪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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