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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案件把握有多大权利

易** 北京-西城区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5.12.12 05:35:54 409人阅读

律师对案件把握有多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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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行使权利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查取证、阅卷和出庭辩论等工作。
(二)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不超越委托权限,避免给当事人和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三)遵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司法公正。
(四)当调查取证遇阻,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时,及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025-12-12 10: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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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权利受法律、合同和职业道德约束。他们拥有调查取证权,可向有关方面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从而全面了解案情。
2.诉讼中,律师有阅卷权,能查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掌握案件全貌;还有出庭辩论权,可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发表意见。
3.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调查遇拒时,可能需申请法院调取。律师要在权限内行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

2025-12-12 09:4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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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权利受法律、委托合同及职业道德约束,有调查取证、阅卷、出庭辩论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
法律解析: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享有多项权利。调查取证权可让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情况、收集证据,阅卷权能使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出庭辩论权可让律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发表意见。然而,这些权利存在限制。调查取证可能遇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此时需申请法院调取。同时,律师必须在法律和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委托权限,且要遵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若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12 09:2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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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权利受多方面约束且有多种权利。律师受法律、委托合同及职业道德约束,拥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出庭辩论权,这些权利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全貌并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或代理。
2.权利并非绝对且有行使限制。调查取证可能遇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的情况,此时需申请法院调取。律师必须在法律和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超越权限,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3.解决措施和建议:律师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在遇到调查取证困难时,及时申请法院介入。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行使权利,避免越权行为。

2025-12-12 07:2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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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对案件的把握权利受到多方面约束,包括法律、委托合同及职业道德,这确保其权利行使规范合理。
(2)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出庭辩论权。调查取证权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阅卷权能让律师掌握案件全貌,出庭辩论权可使律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发表意见。
(3)这些权利并非毫无限制。调查取证遇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时,需申请法院调取;律师必须在法律和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利,不能越权,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提醒:
律师行使权利时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委托合同,当事人也应了解律师权利边界,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具体分析。

2025-12-12 06:59:24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坚持原则。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二、把握时机。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因人而异。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四、统筹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坚持原则。对于诉讼调解,民事诉讼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正就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法律知识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即:(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二、把握时机。诉讼调解中,我们要把握最佳时机,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无论在那个诉讼环节只要有调解的机会和可能,我们都应当主动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合调解,如法官不能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就会造成调解失败。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为此,把握调解时机应结合案情,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要善于捕捉调解有利时机,如立案阶段,因当事人初来,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若当事人是一时冲动或赌气向的,如离婚案件,此时是给这类纠纷做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法官应不失时机地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使当事人能认识到一时冲动或赌气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并自愿放弃因一时冲动或赌气而提出的民事诉讼,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因人而异。诉讼调解中,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矛盾焦点,采取不同的措施。这要求法官对案件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如有的当事人性如张飞,如果调解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则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如有的当事人固执己见、满嘴是理,他们不仅会拒绝接受你的意见,甚至还会执着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反驳我们。对这种人我们不能试图用提高嗓门或用急切的讲话方式压服他,而是要从仔细了解他为何不接受你的观点着手,弄清他的想法到底是什么。首先,从一些简单的问题开始,站在尊重他,看重他的角度,打消他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他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同时要耐心听取他的叙述,千万不要打断他的讲话,因为我们聚精会神的态度会使他得到尊重,感到自己的重要。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交谈,我们提出的建议、意见他便自然而然地被接受。四、统筹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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