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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恶意虚假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陈* 广东-潮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12 03:36:03 444人阅读

夫妻一方恶意虚假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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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一方恶意制造虚假债务,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可请求再次分割;若在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受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此行为,另一方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同时,若在诉讼过程中制造虚假债务,这种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会根据情节轻重面临相应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破坏司法公正行为的打击。如果遇到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虚假债务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0: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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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会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法律明确规定,诸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若在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会构成虚假诉讼罪,要受刑事处罚,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避免此类情况,当事人要留意家庭财产状况,保留相关证据。发现对方有制造虚假债务等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审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2025-12-12 08: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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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恶意制造虚假债务,目的是侵占另一方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会被判定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原则。
(2)即便离婚已经完成,若另一方发现对方曾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制造虚假债务,这种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提醒:
夫妻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分割财产。若发现对方有制造虚假债务等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2 07: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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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夫妻一方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条形成时间不合理、债务用途无实际证明等,向法院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制造虚假债务等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对方在诉讼过程中制造虚假债务,可向法院反映情况,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12 05: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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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恶意制造虚假债务,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若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也同样适用此规则。
2.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3.诉讼中制造虚假债务,妨碍司法或侵害他人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并处罚金。

2025-12-12 05:32:41 回复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第三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推定本身不考虑该债务是否是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制度。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共同经营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因为:  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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