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清算,诉讼案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院中止诉讼,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有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继续。
个别清偿诉讼中,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获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结论:
进入破产清算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已开始未终结的诉讼,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中止待接管财产后继续,有则继续进行;个别清偿诉讼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个别清偿可被管理人请求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办理方式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清偿。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集中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便于统一管理和协调。对于已开始的诉讼区分有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进行处理,能合理安排诉讼进程。而对于个别清偿诉讼,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若有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以维护公平公正。如果您在破产清算的诉讼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进入破产清算后诉讼案件办理方式有明确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1.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案件,若无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中止诉讼,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若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继续进行。
2.对于个别清偿诉讼,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若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尽快接管债务人财产,推动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诉讼,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管辖有明确规定,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这确保了破产程序中诉讼的集中管理和高效处理。
(2)对于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案件,区分有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况处理。无此类主体的,法院先中止诉讼,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有此类主体的,诉讼正常进行,充分考虑了不同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进程的影响。
(3)在个别清偿诉讼方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若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提醒:企业或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涉及诉讼时,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注意诉讼程序的变化,避免因不当个别清偿面临被撤销风险,具体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以保障诉讼管辖的统一和规范。
(二)若诉讼已开始但未终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法院会中止诉讼,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再继续;若存在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正常进行。
(三)对于个别清偿诉讼,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若债权人获得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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