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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吴* 江苏-沭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11 07:36:18 356人阅读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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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等。

具体情形如下:
-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像多次殴打或持凶器殴打。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如强拿财物价值超千元。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如影响商场车站正常运营。

实施以上行为,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25-12-11 15: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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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肆意挑衅,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且符合相应情节标准,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涵盖多种行为表现。随意殴打他人达到多次或持凶器等情节恶劣情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恶劣后果;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等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商场、车站等场所营业、交通无法正常进行,出现这些情形且破坏社会秩序,就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这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民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1 13:2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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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判定此罪需结合多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的标准,均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二是执法部门加大对公共场所的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的寻衅滋事行为。三是对于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及时教育和纠正,避免其演变成犯罪行为。

2025-12-11 12:0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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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罪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当有人肆意挑衅并实施特定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时,便会触犯此罪。
(2)随意殴打他人,像多次实施或持凶器进行等情节恶劣的情况,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这是因为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他人人身安全,还扰乱公共秩序。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比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同样构成该罪,体现了对公民精神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等严重情节,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提醒: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冷静处理,避免实施上述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若涉及类似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0: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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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随意殴打他人,杜绝多次随意殴打或持凶器殴打他人等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或寻求相关部门帮助。
(二)不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防止因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
(三)杜绝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对于他人财物要秉持合法、合理的态度,不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事。
(四)在公共场所遵守秩序,不进行起哄闹事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和交通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25-12-11 08:56:57 回复

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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