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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被保险人是小孩该如何处理

温* 河南-郑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1 04:28:05 328人阅读

夫妻离婚被保险人是小孩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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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被保险人是小孩,不同类型保险处理方式不同。生存给付型保险合同效力通常不受影响,保费支付可协商或起诉;死亡给付型保险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变更投保人,新投保人承担后续保费,要保障小孩保险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保险相关规定,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像教育金保险这类,其合同效力不受夫妻离婚影响,监护人可代小孩按合同行使权益。若保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双方可就后续保费承担协商,协商无果则可起诉解决。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须是有保险利益的人如父母。离婚后原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的,可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不成法院会判决,新投保人要承担后续保费,以此保障小孩保险权益。若您在夫妻离婚涉及小孩保险权益处理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1 10:1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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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被保险人是小孩,要依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小孩保险权益。对于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像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效力一般不受离婚影响,可由监护人代小孩按合同约定行使权益。
2.若保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双方应协商后续保费承担方式;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
3.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须是有保险利益的父母等。若原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离婚后可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变更后新投保人承担后续保费缴纳义务。
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友好协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若协商困难,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确保小孩保险权益不受损。

2025-12-11 09:3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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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像教育金保险,在夫妻离婚时不影响合同效力,监护人可代小孩按合同行使权益。这是因为此类保险主要是为小孩成长提供保障,合同的履行与夫妻婚姻关系无关。
(2)当保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时,双方可就后续保费承担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经济状况等作出合理判决。
(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需是有保险利益的父母等。离婚后原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变更后新投保人要承担后续保费缴纳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提醒:
夫妻离婚处理小孩保险问题时,应优先保障小孩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11 07: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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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教育金保险,不用担忧保险合同效力问题,让监护人代小孩按合同约定行使权益即可。
(二)当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且存在缴纳问题时,先尝试夫妻双方协商后续保费承担方式,若协商无果,就向法院起诉。
(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若原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离婚后可双方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变更后新投保人承担后续保费缴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条虽未直接对应上述情况,但体现了保险权益保障相关精神,保障小孩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2025-12-11 06: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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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被保险人是小孩,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像教育金保险,合同效力一般不受影响,由监护人代小孩按约定行使权益。

2.保费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双方可协商后续保费承担方式,协商不成可起诉。

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需是有保险利益的父母等。原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离婚后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新投保人承担后续保费,保障小孩保险权益。

2025-12-11 06:06: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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