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发起人要对设立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担责,还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2.设立公司时,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要对公司赔偿。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有过错者追偿。
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签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其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履约,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结论: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合同等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认股人已缴股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需对公司进行赔偿,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此外,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其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履行,相对人也可要求公司担责。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涉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等相关法律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在多种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及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若因发起人的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发起人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有过错者追偿。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其担责;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履行,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为降低风险,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应做好充分规划和风险评估,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对于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要做好记录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为设立公司而签,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责任。同时,发起人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分析:
(1)当公司无法成立时,所有发起人对于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要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里,若因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要对公司进行赔偿。若部分发起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其承担责任。若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能要求公司担责。
提醒: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责任重大,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过失导致责任承担。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要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要充分评估风险,合理规划资金使用,避免出现债务和费用过高的情况。
(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尽到谨慎义务,避免因自身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若部分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所以发起人之间要明确职责,相互监督。
(三)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考虑可能承担的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担责。因此发起人签订合同前最好与公司明确后续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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