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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分割。
(二)对于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且未变更产权的情况,在离婚时可要求房屋所有人对增值部分中自己应得份额进行折价补偿。
(三)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时,若离婚,可主张将购买房屋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25-12-09 21: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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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租的房,婚后用共同财产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算共同财产。
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增值部分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人补偿,该增值部分可算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用共同财产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离婚分割法院不支持,但出资可作债权,出资部分一定程度算共同财产。
2025-12-09 21:1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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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三种情况通常会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是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夫妻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登记在其名下房屋的出资部分。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其购买使用的是共同财产,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对婚前一方房屋进行修缮等操作产生的增值部分,另一方付出了劳动和资金等,所以增值部分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该增值部分可推定为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虽然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作为债权处理,出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推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大家在夫妻财产认定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9 20: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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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财产认定中,存在几种情况通常会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虽未变更产权,但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得份额可推定为共同财产,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离婚时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但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出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推定为共同财产。
为保障自身权益,夫妻双方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归属。在对房屋进行修缮等操作时,保留好相关出资凭证。购买房改房等特殊房产时,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出资性质和权益。
2025-12-09 19: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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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尽管登记形式上可能只体现一人,但由于购买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婚姻期间共同投入的保护。
(2)夫妻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即便产权未变更,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这是因为另一方在婚姻中对房屋有实际投入,增值部分包含其贡献,所以该增值部分可推定为共同财产。
(3)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离婚时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但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意味着出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涉及夫妻房产财产认定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8:37: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