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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措施离婚房产

邓* 广东-河源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15:10:10 409人阅读

刑满释放人员有哪些措施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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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尝试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二)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归该方,不参与分割。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09 20: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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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满释放人员离婚分割房产和普通公民规则一样。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协商好签离婚协议,再去民政部门办离婚登记;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不分割。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要求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

2025-12-09 19: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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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满释放人员离婚分割房产与普通公民规则相同,共同财产可协商或诉讼分割,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况另一方有补偿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遵循既定规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房产,离婚时通常仍归该方所有。不过若婚后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形,另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刑满释放人员在离婚房产分割上与普通公民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18: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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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满释放人员离婚分割房产和普通公民适用相同规则。夫妻共同财产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协商不成则可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归其所有不参与分割。不过,若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另一方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3.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房产分割问题,达成公平合理的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无果需诉讼,当事人需提供房产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还贷记录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9 16:5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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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满释放人员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和普通公民适用相同规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双方能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归该方,不参与分割。不过,若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另一方有权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5:49:43 回复

实践中,某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刑事拘留的行为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涉嫌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对其再次刑事拘留的做法并不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应依法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又涉嫌其他犯罪,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并即将提请逮捕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犯罪事实能否再次刑事拘留,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据此,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可理解为有两点: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刑事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即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刑事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对“先行拘留”应是指对于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才能适用。而前述犯罪嫌疑人在已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尽管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不符合先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对其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直接逮捕。(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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