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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子不让前妻看娃怎么办

张* 吉林-白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08 16:51:13 449人阅读

夫妻离婚男子不让前妻看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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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男子不让前妻看娃,前妻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若男子拒不执行判决,前妻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前妻被男子拒绝探望孩子时,首先可与男子协商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若协商无果,前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当男子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时,前妻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先对男子教育、警告,促其履行义务,若男子仍不配合,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21: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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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男子不让前妻看娃,前妻可先尝试协商,明确探望细节,这有助于和平解决问题,保障孩子成长不受过多影响。
若协商不成,前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以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利。
若男子拒不执行判决,前妻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先对男子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义务。若男子仍不配合,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建议前妻在遇到问题时,冷静处理,优先选择协商解决。若需通过法律途径,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配合法院工作。同时双方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2025-12-08 19:0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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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例中男子不让前妻看娃,前妻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男子就探望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
(2)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前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保障前妻的探望权利。
(3)若男子不执行法院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前妻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先对男子进行教育和警告,若男子依旧不配合,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

提醒:
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避免给孩子带来伤害。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8:3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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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妻应先尝试与男子友好协商,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以和平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无果,前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三)若男子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前妻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先对男子教育、警告,若男子仍不配合,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08 18:1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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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若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可先协商,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3.若对方拒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先教育、警告对方,若仍不配合,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能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2025-12-08 17:53:57 回复

你好,协商不成处理,1、民事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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