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按约定完成工作的称为承揽人,按约定给付报酬的称为定作人。
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成果不符定作人要求,或不按期交货,或支付报酬等产生纠纷。那么,出现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可以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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