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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承认不利事实,在特定条件下可补救。若承认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若能成功撤销,不利承认不产生法律效力;若无法证明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承认内容真实,则难以推翻,承认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1.尝试补救时,当事人要及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销申请,避免错过时机。
2.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内容与事实不符。
3.若无法证明,应做好承认被法院采纳的准备,调整诉讼策略以应对后续程序。
2025-12-08 05: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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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庭审中若承认不利事实,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有补救机会。若承认是受胁迫或因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销。
(2)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同时所承认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3)若能成功撤销该承认,其不利影响将消除,不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无法证明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承认内容真实,就难以推翻该承认,法院会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提醒:庭审陈述需谨慎,若要撤销不利承认,务必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撤销条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2-08 04: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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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庭审中承认了不利事实,且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申请撤销承认。
(二)要积极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同时说明所承认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三)若无法证明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且承认内容真实,要做好该承认对自己产生拘束力的心理准备,后续积极应对其他方面的诉讼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的,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撤销该自认。
2025-12-08 03: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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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承认不利事实,满足条件可补救。若承认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
2.当事人要撤销,需向法院举证承认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内容不符事实。成功撤销后,不利承认无效。
3.若无法证明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且承认内容真实,一般难推翻,承认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法院会据此认定事实。
2025-12-08 02: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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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庭审中承认不利事实,满足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条件,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否则一般难以推翻。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庭审中的不利承认是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尝试撤销。不过,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并且所承认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若能成功撤销,不利承认便不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无法证明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且承认内容真实,该承认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法院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在庭审中遇到此类情况,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01:14: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