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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当事人是否会净身出户

吴** 浙江-绍兴 家庭暴力咨询 2025.12.07 10:09:26 373人阅读

实施家庭暴力当事人是否会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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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通常不会导致当事人净身出户。法律未规定家暴方需净身出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家暴虽属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与净身出户不同。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
3.只有在家暴方与对方协商一致,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时,才会出现净身出户的情况。

建议无过错方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离婚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的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同时,双方也可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025-12-07 16: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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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要净身出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家暴方作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但并非必然净身出户。
(3)家暴属于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过该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和净身出户是不同概念。
(4)只有在家暴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净身出户的结果。

提醒:遭遇家暴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争取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情况因案而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14: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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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家暴,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家暴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以便在离婚分割财产及请求损害赔偿时使用。
(二)双方可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若家暴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三)若协商不成,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07 12: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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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通常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法律没规定家暴方要净身出户。

2.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

3.家暴是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不等于让过错方净身出户,赔偿是补偿物质和精神损失。

4.只有双方协商好,家暴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才会净身出户。

2025-12-07 11:1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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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施家庭暴力,一般不会导致当事人净身出户,仅在双方协商且家暴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时才可能出现净身出户情况。
法律解析:
法律没有规定家暴方要净身出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暴是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过这只是对无过错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补偿,并非让过错方净身出户。所以,通常情况下家暴方不会净身出户。如果遇到涉及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7 10:49:41 回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同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对严厉打击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做了更严格的制度安排。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就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责任: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二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三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四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五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六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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