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羁押起始时间:通常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准。若被刑拘,起始于被送进看守所之时;若被逮捕,则从逮捕证执行逮捕的时间算起。
2.羁押终止时间: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结束后,若被释放、取保候审等,羁押状态解除;若被判刑,判决前羁押时间折抵刑期,折完即终止;若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释放时羁押终止。
结论:
羁押起始时间以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为准,刑事拘留从送入看守所时起算,逮捕从执行逮捕时间起算;终止时间依据不同情形而定,如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罚折抵完毕、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明确其起止时间至关重要。起始时间以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为准,能准确界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开始点。不同强制措施规定不同的起始时间,是为了精准统计羁押时长。而终止时间依据不同情况判断,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当案件有了相应结果,如侦查终结、审判结束等,就应及时解除羁押状态。若对羁押时间界定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羁押起止时间界定有明确规则。起始时间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准,刑事拘留时是被送入看守所的时间,逮捕时则是逮捕证上执行逮捕的时间。
终止时间依不同情形而定。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结束后,被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状态解除,此为终止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折抵刑期,折抵完毕羁押终止。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立即释放,释放时间即羁押终止时间。
为准确界定羁押时间,相关部门应严格记录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完善交接手续。司法人员要熟悉折抵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法律分析:
(1)羁押起始时间的确定有明确标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羁押开始。其中,刑事拘留的起始以被拘留人送入看守所时间为准;逮捕则以逮捕证上执行逮捕的时间起算。
(2)羁押终止时间要分情况判断。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结束后,若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状态解除,此为终止时间。若被判刑,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会折抵刑期,折抵完羁押便终止。而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释放时间即为羁押终止时间。
提醒:
在涉及羁押时间问题时,要注意留存相关强制措施凭证和释放证明等材料。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一)起始时间界定:
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开始计算。被刑事拘留,以送入看守所时间为准;被逮捕,以逮捕证执行逮捕时间为准。
(二)终止时间界定:
1.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结束后,被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此时羁押状态解除。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判决执行前羁押时间折抵刑期,折抵完毕后羁押终止。
3.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释放时间为羁押终止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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