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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后能否再向对方索赔

李* 西藏-昌都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05 01:50:17 430人阅读

理赔后能否再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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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是否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情形。若属于,在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不能重复索赔,但对于未获足额赔偿部分可继续向对方索赔。可以先梳理自身损失和保险赔偿情况,确定未获赔的部分。
(二)若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情况,检查索赔是否有合理依据。比如对方行为造成新的损失或原赔偿未涵盖全部损失,这种情况下可向对方索赔。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事故报告、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5-12-05 08: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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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求偿权,被保险人通常不能重复索赔,但未足额赔偿部分可继续向对方索赔。如交通事故,车损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人身损害未覆盖部分可再向责任方索赔。

2.非保险代位求偿情况:若索赔有合理依据,像对方造成新损失或原赔偿未涵盖全部损失,可向对方索赔。

2025-12-05 06: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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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理赔后能否再向对方索赔要视情况而定,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下一般不能重复索赔,但未足额赔偿部分可继续索赔;非保险代位求偿且有合理依据时也可索赔。
法律解析:
在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重复索赔,不过对于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依旧有权利继续向对方索赔。比如交通事故里,车损险保险公司理赔后会取得向责任方代位求偿的权利,但人身损害未获保险完全覆盖的部分,被保险人可向责任方索赔。而在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的情况时,只要索赔具有合理依据,像对方行为造成新损失或者原赔偿未涵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同样可以向对方索赔。如果大家在理赔和索赔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5 05: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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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赔后能否再向对方索赔要视情况而定。在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下,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被保险人通常不能重复索赔,不过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可继续向对方索赔。比如交通事故中,车损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取得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权,若人身损害部分保险未完全覆盖,未获赔部分可向责任方索赔。
2.若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情况,且索赔具有合理依据,像对方行为造成新损失或原赔偿未涵盖全部损失,同样可以向对方索赔。
3.建议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后,详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明确是否属于保险代位求偿范围。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在需要时向对方索赔。

2025-12-05 03:5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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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下,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求偿权,被保险人通常不能重复索赔。不过,对于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可继续向对方索赔。比如在交通事故里,车损险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但人身损害未完全获赔的部分,被保险人可向责任方索赔。
(2)非保险代位求偿情况,若索赔有合理依据,像对方行为导致新损失或原赔偿未覆盖全部损失,被保险人也能向对方索赔。

提醒:
在考虑再次索赔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情形,以及索赔是否有合理依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2:47:39 回复

2004年4月肇事司机驾驶雇主的车辆发生车祸,肇事司机要负刑事责任,请问:1、雇主是作为被告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还是雇主与肇事司机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2、刑事和民事能否同时诉讼、审理3、雇主的车辆属于所在村的一个车队,能否让车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如何提讼谢谢!!!单纯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不能同时审理,但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雇员致使他人受伤的,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案件来看,如果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雇员就有可能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诉程序中,被告应当是雇员,被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列雇主为共同被告,在审理民事部分中,应当以雇员和雇主作为被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因此,在该案件中,车辆的所有方在雇员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作为第二顺序责任人。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规定还称: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  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一般不予支持。  由于中国的大学生很少去勤工俭学,即使打工其费用也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大学学费。遇到此类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进行判决。有些法官会判父母中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先行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等子女工作有稳定收入后再返还给父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前提的。  为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后就不应该再向父母要学费。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  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抚育义务。而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实际上就是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学费由自己付。子女自行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就业投资,理当从家庭的实际状况、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出发,通过勤工助学、半工半读、业余学习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不应完全依赖父母。”  由成年子女的求学费用,特别是父母离异成年子女的求学费用引发的案件在全市各都有增多的趋势。  一些法官说,虽然18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但事实是我国一般的在校学生,即使到了18岁仍缺乏自立能力,在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赖性很强。他们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又何谈自己来承担学费面对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总是尝试沟通、理解,使父母与子女在学费上达成妥协。  法官们同时指出,父母与子女的观念都得变一变。孩子不能“躺在父母身上”上大学,父母也应当鼓励子女想办法支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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