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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否担责

李*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04 12:01:09 406人阅读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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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责任精准划分的原则,避免责任人逃避应有的经济赔偿。
(2)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从警告到暂停执业活动,再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力度逐步加重,以此规范医疗人员的执业行为。
(3)刑事责任:若主要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会构成医疗事故罪,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彰显了法律对严重医疗过失行为的严厉态度。

提醒:医疗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事故。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责任,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04 17: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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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若主要责任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医疗机构可向其追偿损失,所以主要责任人要准备好承担相应赔偿。
(二)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会按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处理。责任人可能被警告,严重时会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责任人需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罚。
(三)刑事责任:若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会构成医疗事故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人要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虽未直接对应上述三种责任,但体现了医疗行为中责任承担的原则。

2025-12-04 15: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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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需承担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要责任人追偿。

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会按事故等级和情节,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其暂停执业,甚至吊销证书。

刑事责任:主要责任人严重失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25-12-04 15: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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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
法律解析:
在民事责任上,医疗机构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要责任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让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行政责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从警告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以此规范医疗行业从业者行为。刑事责任上,若主要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会构成医疗事故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医疗事故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若遇到相关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14: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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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民事上,医疗机构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要责任人追偿;行政上,卫生行政部门依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刑事上,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偿机制,规范医疗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医护人员需加强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和医疗水平,避免事故发生。

2025-12-04 13:56:0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1、发生医疗损害,由医疗机构代替医务人员对患者负责。(1)《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是,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向患者赔偿和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2)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条件:第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须有隶属或雇佣关系,医务人员必须和医疗机构有行政灵性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第二,医务人员应当是在依法履行诊疗义务。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履行法定的救死扶伤义务而进行的职务行为。对于医务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医务人员自己负责,医疗机构不承担替代责任。2、非法行医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为。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二是非医师行医。(1)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非法行医,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人本身。《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的机构雇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责任主体是该机构。《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3、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责任主体的认定《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师法》第17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此,医师非经变更注册不得私自改变执业地点。《侵权责任法》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是,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在非注册的地点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该医疗机构,而不是由医师本人承担赔偿责任。4、会诊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1)会诊的形式根据医院的会诊制度,会诊的形式有:①科内会诊;②科间会诊;③院内会诊;④院外会诊;⑤急诊会诊。(2)院外会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院外会诊是由邀请医疗机构和会诊医疗机构两家不同的单位所共同参与会诊。在院外会诊过程中患者权益受损的,依据两家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可存在四类侵权形式:①侵权:是指会诊医疗机构和邀请医疗机构均存在过失,但其过失并不表现为共同过失。依据《人损解释》第3条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中,两医疗机构须分别承担按份责任。②邀请医疗机构单一侵权:如果仅表现为邀请医疗机构单一侵权,则由邀请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即可。③共同侵权:依据《人损解释》第3条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患方的请求权不因为邀请医疗机构与会诊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约定而受影响。④会诊医疗机构单一侵权:会诊医疗机构与邀请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就患者而言,会诊医疗机构的行为即为邀请医疗机构的行为,患者可以向会诊医疗机构和(或)邀请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而邀请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会诊医疗机构追偿。医疗事故分很多种类型,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发生医疗损害时,由医疗机构负责,在发生非法行医损害时,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聘请非法医护人员的机构。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责任主体是该机构而不是该医生。而会诊医疗侵权责任主体,则要根据侵权的形式进行划分责任的主体。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亚律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从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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