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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算不算是诉讼当事人

杨* 北京-密云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04 12:30:46 389人阅读

破产管理人算不算是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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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明确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的身份,需先判断诉讼类型。普通涉及债务人财产、事务等诉讼,破产管理人通常以债务人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此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者为债务人。
(二)当遇到特定诉讼,像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起诉讼等,破产管理人会成为诉讼当事人,要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这表明在一般涉及债务人的法律程序中,管理人是代表债务人,而非作为独立诉讼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但特定情况除外。

2025-12-04 16:3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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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不算诉讼当事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

2.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但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是债务人。像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原告是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3.特定诉讼中,如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起的诉讼,破产管理人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2025-12-04 15: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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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管理人一般不算诉讼当事人,但在特定诉讼中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解析:
在破产程序里,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在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破产管理人虽代表债务人参加,但诉讼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债务人。像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原告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是以债务人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然而,在一些特定诉讼,例如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起的诉讼,破产管理人就会成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大家在破产程序及相关诉讼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解答。

2025-12-04 15: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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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通常并非诉讼当事人。在破产程序里,其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在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虽代表债务人参加,但诉讼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债务人,像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原告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是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2.然而,在特定诉讼中,破产管理人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例如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起的诉讼。
3.为明确破产管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法院应在指定时清晰告知其诉讼代表权限和范围。同时,对于涉及破产管理人自身权益的特定诉讼,要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025-12-04 14: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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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非诉讼当事人。其由法院指定,主要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工作。
(2)在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虽然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但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依然是债务人。像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原告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仅是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3)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在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起的诉讼等特定诉讼中,破产管理人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提醒:在处理破产相关诉讼时,要明确诉讼主体,不同类型的诉讼中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可能不同,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12:37: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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