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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表示怎么处理

曾* 浙江-湖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06 07:30:20 1771人阅读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需要继承遗产,我想问一下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表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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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对放弃遗赠可作默示推定,一般不易产生纠纷,但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如何做出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应向何人为之方为有效。通常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会对此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其中继承人会以受遗赠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其表示接受遗赠而主张受遗赠人已放弃遗赠,而受遗赠人则以向其他人为接受遗赠之意思表示而主张遗产权益。

2018-04-06 07: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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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死亡后生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
以上就是对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表示的解释。

2018-04-06 07:3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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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由于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至起诉时已近2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未作过任何接受的表示,故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当事人通过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遗赠事宜准备起诉状、证据等材料(【2015】苏民申1567号);就遗赠事宜向法院咨询起诉事项(【2013】珠中法民一申字第6号);即使并未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同样能被法院认定已做出有效的接受遗赠表示。法院认定有效的、以办理公证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在被继承人公证遗嘱上签字表示接受遗赠(【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07号);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申请办理愿意接受遗赠的公证(【2015】杭拱民初字第250号、【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173号);于公证处办理公证发函给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2007】上民一初字第1057号)。同时,与起诉的情况一样,法院的认定并不以当事人完成办理公证为必要条件,甚至在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接受遗赠声明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况下(【2015】杭拱民初字第1711号),法院仍然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作出,遗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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