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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代位求偿后多久生效

王* 北京-东城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01 13:18:41 359人阅读

法院代位求偿后多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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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作出代位求偿判决的生效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一审判决,若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上诉,判决生效;若有一方在15日内上诉,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程序。
(2)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判决送达时即生效。
(4)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代位求偿判决生效情况复杂,不同程序和处理结果会影响生效时间。权利人要留意生效时间和申请执行期限,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义务,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8: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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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要关注送达时间,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上诉,判决就生效,期间要谨慎决定是否上诉。
(二)若有一方在15日内上诉,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需积极准备二审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决,送达即生效,权利人要留意义务人履行情况。
(四)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12-01 16:4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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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代位求偿判决生效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上诉就生效;若有一方上诉,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

2.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3.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决,因一审终审,送达即生效。

4.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01 15: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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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代位求偿判决生效时间因程序而异,一审判决15日内无人上诉生效,上诉则进入二审;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小额诉讼一审判决送达即生效,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作出的代位求偿判决生效情况分多种。普通一审判决给予当事人15天上诉期,期间无人上诉判决才生效,若有上诉则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而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就生效。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一方不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权益。若遇到代位求偿判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建议和帮助。

2025-12-01 15:1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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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代位求偿判决的生效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一审判决在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未上诉则生效,期间任一当事人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判决暂不生效。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决,因一审终审,送达即生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判决送达时间和上诉期限,及时决定是否上诉,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时机。
2.若为权利人,在判决生效且义务人不履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3.若对判决有疑问或不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合理的法律建议。

2025-12-01 14:22: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清偿请求权是不是就是代位求偿权问题解答如下,您好!代位清偿请求权就是就是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谢谢阅读!

解答如下,《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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