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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收了赃物不知情怎样处理

周* 西藏-山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1.30 15:44:44 431人阅读

手机店收了赃物不知情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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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店在不知情时收购赃物通常不构成犯罪,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一般无需担刑责。若能证明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其对赃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追缴。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手机店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及时提供收购手机的相关凭证,像进货记录、付款凭证等,以此证明自身善意。
-若司法机关查明手机是赃物并要求退还,手机店可向出售方主张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30 22: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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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手机店不知情收购赃物,因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通常不构成犯罪,受让人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合理保护。
(2)手机店有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及时提供收购手机的相关凭证,像进货记录、付款凭证等,以此证明自身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这是证明善意取得的关键。
(3)若能证明符合善意取得,手机店对赃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追缴。不过,若司法机关查明手机为赃物,为保障被害人权益,可能要求手机店退还涉案手机。此时,手机店可向出售方主张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

提醒:
手机店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审查进货渠道,保留好相关凭证。若遇到类似情况,因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21:1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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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机店收购赃物不知情时,应主动将收购手机相关凭证如进货记录、付款凭证等提供给司法机关,以此证明自身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
(二)若司法机关查明手机是赃物并要求退还,手机店可依据交易凭证等向出售方主张返还货款,同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5-11-30 20:3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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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店不知情收购赃物,通常不构成犯罪,善意取得者一般无需担刑责。

2.手机店要配合司法调查,提供进货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自己不知情且付了合理价格,符合条件则占有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追缴。

3.若查明是赃物,司法机关或要求退还,手机店可向出售方要回货款并索赔。

2025-11-30 19:0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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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手机店在不知情情况下收购赃物通常不构成犯罪,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占有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追缴,但可能需退还涉案手机,可向出售方索赔。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手机店在不知情时收购赃物,若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进货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凭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就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其对赃物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过,若司法机关查明手机为赃物,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可能要求手机店退还涉案手机。此时,手机店可向出售方主张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如果您在类似法律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30 17:31:52 回复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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