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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后怎么办

熊* 北京-昌平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30 10:25:35 328人阅读

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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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后,审查复函信息是关键一步。明确债务性质、金额、期限等,能让当事人清楚知晓自身责任和义务,避免盲目应对。
(2)若认可为夫妻共同担保债务,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是必要的。逾期还款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还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3)当对复函内容有异议时,收集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担保合同、资金流向凭证、沟通记录等能为争议提供有力支撑,与对方协商时更有底气。若协商无果,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判定,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提醒:
在处理夫妻担保共同债务问题时,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避免错过维权时效。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1: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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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审查复函内容,明确债务性质、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这是处理后续事宜的基础。
(二)若认可为夫妻共同担保债务,按复函要求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防止逾期带来违约责任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若对复函有异议,收集担保合同、资金流向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
(四)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判定债务性质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5-11-30 11:1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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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先仔细查看内容,明确债务性质、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若认可,按要求还款,防止逾期违约,影响信用。

2.若有异议,像不认同是共同担保债务或对金额有争议,可收集担保合同、资金流向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与对方协商。

3.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判定债务性质和金额。

2025-11-30 11:1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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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后,认可债务应按要求还款,有异议则收集证据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担保债务需夫妻共同承担责任。收到复函后,仔细审查明确关键信息是必要的。若认可债务却不履行还款义务,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信用。若对复函有异议,收集担保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与对方协商,是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判定,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若在处理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过程中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1-30 11: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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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夫妻担保共同债务复函后,要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担保债务,应明确复函关键信息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违约责任和不良信用记录。若对复函内容有异议,则需收集证据维权。
1.认可债务情况:仔细审查复函,明确债务性质、金额、期限等信息,按要求及时还款,避免逾期带来的不利影响。
2.有异议情况:当对债务认定或金额等有争议时,收集担保合同、资金流向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判定债务性质和金额。

2025-11-30 11:05:06 回复

您好,关于一对夫妻反复离婚结婚应承担共同债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对夫妻反复离婚结婚是否应承担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案情】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胡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并立借条给原告卓某收执。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离婚。2010年1月28日,被告李某与广西平南县月亮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月亮湾城市花园》认购书,购买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月亮湾丽苑26座503号商品房。2010年2月4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于2010年4月还款50000元给原告卓某,之后,拒不还款给原告。2010年6月21日,原告卓某向人民提讼,要求胡某偿还借款本息,但没有被告李某。人民于201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但被告胡某没有到庭。2010年10月15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离婚。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争议】观点一、被告胡某和李某已经离婚。被告胡某所借的债务李某并不知道,所借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的,也没有使用在家庭。借款是赌债所欠下的,是高利息一直计算得来的。李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固该借款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评析】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在本案中,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当时被告李某、胡某是夫妻关系,虽然被告李某辩称两被告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原告卓某知道两被告该约定,但被告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卓某也否认知道该约定,因此,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尚欠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共同债务。所以,原告请求确认人民(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胡某应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卓某与被告胡某因借款230000元的产生的纠纷已经由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处理,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对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处理的还是2009年6月1日230000元的借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因此,对于原告卓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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