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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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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的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廖** 湖北-恩施 离婚咨询 2025.11.30 02:11:11 427人阅读

提起离婚的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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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补偿方面,若一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办法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保护。
(2)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当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此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3)离婚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需给予适当帮助,保障困难方的基本生活。

提醒:离婚涉及补偿、赔偿和帮助的情况较复杂,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0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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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可主动与对方协商补偿事宜,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然后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可先与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沟通,要求给予适当帮助。若协商无果,同样可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1-30 08: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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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一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补偿办法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对方存在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2025-11-30 07: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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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起离婚的一方在满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另一方有重大过错、自身生活困难等法定情形时能获得补偿、赔偿或帮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中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30 05: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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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离婚的一方在特定情形下可获补偿。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补偿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2.解决措施和建议: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照顾老人、孩子的费用支出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相关记录等,以便在请求补偿时能有力证明。无过错方发现对方有重大过错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生活困难一方要提供自身经济状况证明,以便在主张帮助时获得支持。双方尽量先友好协商补偿、赔偿及帮助事宜,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30 03:58: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什么条件哺乳期离婚赔偿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所期望获得一种赔偿。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进行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这一赔偿,那么想要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如果没有上述四种情形,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当然,哺乳期内,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二、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另外,如果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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