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使用权房的共同居住人或被安置对象,拆迁所得利益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于其获取与婚姻关系及居住权益相关,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益。
(2)若一方在婚前取得使用权房,另一方未成为被安置对象,拆迁利益一般归该方个人所有。因其来源于婚前个人居住权益,和婚姻关系并无直接关联。
(3)判断拆迁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员范围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提醒:处理使用权房拆迁所得财产问题时,要留意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自身权益。因各地政策和具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使用权房共同居住人或被安置对象,遇到拆迁时,应积极与拆迁方沟通,确保双方权益在拆迁协议中体现,留存好拆迁补偿款发放记录、安置房屋相关文件等,保障共同财产权益。
(二)若使用权房是一方婚前取得,另一方未作为被安置对象,该方要留存好能证明房屋是婚前取得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等,避免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婚姻存续期间获拆迁利益,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使用权房共同居住人或被安置对象,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源于婚姻与居住权益。
2.若一方婚前取得使用权房,另一方非被安置对象,拆迁利益一般属该方个人财产,因其来源是婚前居住权益,与婚姻关系无关。判断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和被安置人员范围。
结论:
使用权房拆迁所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居住人或被安置对象,拆迁所得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取得且另一方非被安置对象,拆迁利益一般为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使用权房的拆迁利益,且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共同居住人或被安置对象时,该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是基于婚姻关系和居住权益而获得,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若使用权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另一方未作为被安置对象,拆迁利益源于婚前个人居住权益,并非因婚姻关系产生,因此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过判断时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员范围等因素。如果对使用权房拆迁所得财产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