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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咋申请

刘** 江苏-南京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7 06:28:40 476人阅读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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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里要详细写清追加的事实与理由,像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等,同时附上结婚证、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等证据。

2.执行法院审查申请,若符合相关规定,可能裁定追加;若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整个流程要按法定程序来,保证申请合法有效。

2025-11-27 13: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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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证据,法院审查后可能裁定追加,驳回申请可申请复议,需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在执行程序里,若要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要包含详细的追加事实与理由,像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等,同时附上结婚证、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就可能裁定追加。要是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整个过程需严格依法操作,才能保证申请合法有效。如果在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难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7 12: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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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之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追加,若驳回申请可申请复议,整个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
1.申请准备: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里详细列出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同时附上结婚证、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等证据。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可能裁定追加。
3.后续救济:若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2025-11-27 11:1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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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是必要材料,详细阐述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是关键,像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都应明确说明。
(2)为支撑申请理由,需附上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可证实债务性质。
(3)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追加。若符合规定,法院会裁定追加;若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提醒:
申请追加时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9: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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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书面申请时确保内容详细,把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等事实和理由阐述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二)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据,像结婚证要能证明夫妻关系,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要真实有效。
(三)等待执行法院审查期间,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及时了解审查进度。
(四)若法院驳回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要错过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1-27 07:45:44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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