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佛山法律咨询 > 佛山工程款纠纷法律咨询 >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有无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有无优先权

陈** 广东-佛山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1.27 04:08:03 427人阅读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有无优先权

其他人都在看:
佛山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佛山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实际施工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满足条件也能适用此规定。实际施工人通常是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合同承包人。
2.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时间和范围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范围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便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有据可依。同时,要严格把握行使权利的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张。

2025-11-27 09:48:0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建设工程领域,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适用该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涵盖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3)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时间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18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优先受偿权范围依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含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提醒: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留意时间限制和范围规定,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9:09:39 回复
咨询我

(一)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是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身份,以确认自身符合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
(二)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受偿权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不要将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纳入主张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11-27 08:03:34 回复
咨询我

1.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里,和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满足条件时也适用。

2.实际施工人通常指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签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在合理期限内,最长18个月,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3.优先受偿权范围按相关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025-11-27 06:24: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需在合理期限内,且有特定范围。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虽处于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情形,但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当满足条件时,实际施工人也能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定。其行使期限最长不超18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含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若实际施工人遇到工程款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1-27 04:41:25 回复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人民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籂海焚剿莳济锋汐福搂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讼。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3、实际施工人在提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业解答实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了承包商在执行承建工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费用,此项权益的适用对象覆盖了所有可能进行折现或者进行拍卖的各类建设项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且承包商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2024.10.18 1618阅读
  •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专业解答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拥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在逾期后请求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

    2024.08.06 2612阅读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权条件有哪些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2024.07.16 2124阅读
  • 工程项目优先支付实际供应方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承包方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越抵押和其他债权,为承包商提供权益保障。主张需书面,优先受偿权针对价款,不包括利息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行使期限从解除之日起计算。

    2024.06.06 1540阅读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权条件有哪些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2024.05.31 2084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