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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李* 浙江-衢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6 13:17:09 381人阅读

理财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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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是否为共同财产,分以下情况:
婚姻存续期用共同财产买的理财保险,通常是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婚前买的理财保险,婚后用个人财产续交保费,属个人财产;用共同财产续交,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可能算共同财产。

受益人为第三人如子女时,保险金一般不算共同财产。

2025-11-26 18: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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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理财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买的通常是共同财产;婚前买且婚后用个人财产缴费的属个人财产,用共同财产缴费的婚后部分对应现金价值可能是共同财产;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金一般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明确界定。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理财保险,其本质是夫妻共同资金的投入,所以该保险通常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对保单现金价值等分割。婚前购买的理财保险,若婚后用个人财产缴费,因其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保险仍属个人财产;若用共同财产缴费,婚后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是用共同资金产生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当受益人为第三人如子女时,保险金是给予特定第三人的,一般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理财保险财产归属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6 17: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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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保险是否为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理财保险,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等。
2.婚前购买的理财保险,婚后用个人财产续缴保费,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保费,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3.当受益人为第三人如子女时,保险金一般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婚姻中购买理财保险,夫妻双方应明确保费来源。若担心财产分割问题,可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若涉及离婚分割保险财产,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按法律程序合理分割。

2025-11-26 16:0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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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理财保险,此保险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对保单现金价值等进行分割,这是因为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积累,双方都有贡献。

(2)婚前购买的理财保险,婚后用个人财产继续缴纳保费,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然而,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当受益人为第三人,如子女时,保险金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保险金是定向给予受益人的。

提醒:
在处理理财保险财产归属问题时,要注意留存保费缴纳的资金来源证据。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15:0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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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买理财保险,要保留好购买凭证等资料,离婚分割时可依据凭证证明财产性质,协商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婚前买理财保险婚后用个人财产续缴保费,需明确资金来源,保留好资金流水证明是个人财产,避免与共同财产混淆。
(三)婚前买理财保险婚后用共同财产续缴保费,要区分婚前婚后缴纳部分,对婚后缴纳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分割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
(四)受益人为第三人的理财保险,明确受益人的指定情况,避免在处理财产时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11-26 13:54: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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